102-08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020705新聞稿
營利事業購物贈客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該局說明,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其中產品促銷活動,依甲公司所提示之購買憑證與贈送紀錄,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原購進贈品數量不一致,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致剔除相關費用500萬元,補稅85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實際發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到第11目規定編製相關報表,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若為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除此之外,更應注意贈品是否已送出,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
該局提醒,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如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二、財政部1020711新聞稿
取得給付股利之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數申報股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外之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計算。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依匯入匯款買匯水單給付淨額申報取得國外股利收入3千餘萬元,惟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之繳款單憑證中,其取得股利收入之課稅金額為3千4百餘萬元,公司漏報股利所得4百餘萬元,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之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境外之所得,若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境外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所得,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鍰。
三、財政部1020716新聞稿
合併消滅公司以前年度結算申報虧損,可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依比例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而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依企業併購法第38條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在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的前5年內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在99年1月1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股權各為3000股及1000股,亦即合併後股權比例甲公司股東為3/4,乙公司股東為1/4;合併時甲公司並無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虧損,乙公司則有尚未扣除虧損金額:92年度2000萬元、97年度3000萬及98年度1000萬元。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以前年度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500萬元(=6000萬*1/4)。經國稅局審理的結果,因92年度之虧損已逾5年扣除年限,因此,核認甲公司99年度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為1000萬元(=4000萬*1/4),甲公司須補稅8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合併應注意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案件虧損扣除額的限制:各參與合併公司依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及5年扣抵年限,以免被調整補稅。
四、財政部1020718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自即日起,將對與境外購物網站(大陸淘寶網)有大額往來的營業人或消費者進行查稅作業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科技之進步,民眾跨境網路購物或下載電子書、APP、線上軟體等勞務日益普遍,然此類跨國網路交易,涉及進口貨物及購買國外勞務,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繳納營業稅,此外,倘又將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轉售營利,亦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及落實愛心辦稅原則,該局除加強輔導營業人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外,並將對下跨國網路交易常見疏漏案件加強查核:
一、個人直接或透過國內代購平臺業者至境外網路交易平臺(大陸淘寶網)進口貨物,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涉嫌低報進口完稅價格逃漏稅捐。
二、個人直接於境外網路交易平臺(大陸淘寶網)購買勞務,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3,000元以上,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三、個人直接或透過國內代購代付平臺業者至境外網路交易平臺(大陸淘寶網)大量進口貨物並轉售,已非屬自用範圍,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四、營業人以個人名義由大陸進口貨物,涉及漏進漏銷情事。
五、國內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接受國內買受人委託,向境外網路交易平臺(大陸淘寶網)進口貨物,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已辦理營業登記,於收取手續費時,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消費者或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設立、變更或停歇業登記及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如有跨國購買虛擬貨物需繳納營業稅者,可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填寫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給付金額、稅率及稅額等,至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繳納即可。
五、財政部1020723新聞稿
中古車商銷售其向自然人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應於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中古車商)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之當期,將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併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申報進項稅額。
該局指出,按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買入乘人小汽車供自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係供銷售者,則得於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惟若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是不得扣抵的。該局進一步舉例,甲汽車商行於98年7月以新台幣(下同)420,000元(含稅)向個人乙購入舊乘人汽車一部,帳列存貨供轉售並取得普通收據,嗣於99年3月以315,000元(含稅)虧損售出,因此,應於銷售當期(即99年3-4月期)申報銷項金額300,000元、銷項稅額15,000元,並於「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申報400,000元,惟進項稅額20,000元僅得於15,000元限額內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不過應依規定保存,俟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還是必須檢附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