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7/3/31第501期 法律財稅Q&A 文◎周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取得的不動產,計入「固定資產」,則其相關進項稅額需要分兩年抵扣;如果不是計入「固定資產」,而是計入其他科目,如「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