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5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060428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符合下列情形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分開申報:(一)夫或妻於10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二)夫或妻於10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三)夫或妻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或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可檢附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另外,夫妻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
二、免稅額申報問題:每人免稅額為8.5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2.75萬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5萬元。
三、扶養親屬申報問題: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的有謀生能力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四、漏報所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或獨資、合夥組織資本主、合夥人經營事業的營利所得等無需開立憑單的所得);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五、保險費申報問題: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萬元(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
六、教育學費申報問題: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七、醫藥費申報問題: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不屬於醫療範圍,所以都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八、捐贈申報問題: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設立登記團體的捐贈等,若經查獲虛列捐贈扣除額將會被補稅並處罰;又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另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九、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問題: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惟如在同一課稅年度有房貸利息與租金支出,在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月份分別計算限額列報扣除,說明如附表。
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申報問題:不得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十一、合併申報錯誤:申報當年度(106年)結婚,於所得年度(105年)並無婚姻關係,應分開申報,以免受罰;另如於105年結婚宴客,106年始辦理結婚登記,105年度夫妻亦須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就前兩者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採稅額試算確認,或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時未採用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二、財政部1060501新聞稿
營利事業境外來源所得申報扣抵國外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境外來源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其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申報來自德國繳納之所得稅扣抵稅額300萬元,因我國與德國已簽訂租稅協定,該所得上限稅率為10%,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規定,該公司不得將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經該局重新計算核定補徵稅額約120萬元。
該局特別強調,目前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我國為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已與32個國家(地區)簽訂租稅協定,納稅義務人對租稅協定之適用應加以注意及了解,以維自身權益。
三、財政部1060412新聞稿
「B 2 C宅經濟」之網路交易,「B」要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財政部發布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除符合同法第29條得免辦營業登記者,以及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暫免辦理者外,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B2C宅經濟」已成為熱門的消費趨勢,不僅新的網購平台不斷應運而生,知名社群網站新增販賣商品直播等,網路賣家亦大量增加,屢有網路賣家經人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近年來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網路交易逃漏稅捐,稽徵機關積極蒐集網路交易相關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資料。例如查獲轄內甲企業社透過網路銷售女裝服飾,委託宅配業者配送貨物並代收款項,交易金額龐大,未開立含代收運費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合計1千6百餘萬元,另為掩飾其短漏開統一發票之事實,同時進貨1千餘萬元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短漏報銷售額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經該局分別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核定補徵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260萬餘元。
該局呼籲,個人利用網購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社群網站,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均應於營業前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四、財政部1060425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5)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遺贈稅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經衡酌目前經濟環境情況,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3條,將遺贈稅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調增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五、財政部1060421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建立個人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今(21)日三讀通過建立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財政部說明,建立反避稅制度是全球化趨勢,我國前於105年7月27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為避免該制度實施後,衍生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適用之弊端,爰參酌營利事業CFC制度及美、日、韓等國家立法例,建立個人CFC制度,有助與國際稅制接軌,同時建置更周延之反避稅制度,維護租稅公平及國家稅收,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於該CFC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之情形,該個人股東應適用CFC課稅規定。
二、個人CFC制度有關CFC定義、當年度盈餘計算、虧損扣抵及避免重複課稅等規定,均比照營利事業CFC制度規範;另有關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營利所得之計算、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財政部定之。
三、適用個人CFC規定之居住者,應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如海外所得加計CFC營利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CFC制度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將同步實施,即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實施,爰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並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訂定相關子法規,俾利法案推動、宣導與實施。
六、財政部1060426新聞稿
10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早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更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享受「以網路代替馬路、免等順暢e指通」的便利服務。
為了讓納稅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該局貼心整理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及新措施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配合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施行,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請填報「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計算交易所得額。
二、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另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 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三、105年度結算申報書第0頁「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或其他申報書表檢核清單」之明細表及申報書表,以電子檔案提供,不提供紙本印製之訂本式附冊,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
四、配合104年12月30日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2條之1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規定(包括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作價入股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等)、第19條之1有關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延緩繳稅及105年1月6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36條之2第2、3項有關增僱本國籍24歲以下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增修本稅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相關頁次,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另外,依規定申報加成減除或加倍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五、百分之百由各級政府機關、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個別或共同投資成立之營利事業,免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六、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採網路申報者,可使用負責人信用卡辦理線上繳稅。
七、機關或團體以前年度已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上傳核准登記文件及組織章程,如上傳資料到申報日未變動者,無須再逐年提供。
八、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採網路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可於106年6月26日前,將已用印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相關申報書表、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轉存或製作成PDF文件檔,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可於6月26日前上網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亦得於106年6月30日前將前述資料紙本或掃描製作成光碟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