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如經查明為補稅免罰案件尚無檢舉獎金可資核發

財政部1060707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檢舉逃漏稅案經查明屬實,且納稅義務人已繳納罰鍰者,稽徵機關應核發檢舉獎金予檢舉人,但如果是補稅免罰案件,就不核發檢舉獎金。
該局說明,檢舉納稅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逃漏稅,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提撥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20%作為檢舉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但每案獎金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480萬元。然而有部分案件雖經查明有逃漏稅事實,惟納稅義務人符合免罰規定,致無罰鍰處分,自無獎金可提撥核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初檢舉乙君102年間自丙君受贈現金1,000萬元,涉嫌逃漏贈與稅,案經查核完竣確有前述贈與情事,惟丙君業於105年間過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應以受贈人甲君為納稅義務人,復依財政部87年5月7日台財稅第871942315號函釋意旨,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經依上述規定改為受贈人時,應向贈與人科處之罰鍰不得改向受贈人一併徵收,是以本案僅有補稅而無罰鍰處分,不會核發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