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暫繳稅款在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財政部1060824新聞稿
營利事業於9月所繳納的所得稅暫繳稅款,不能於繳納日即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必須要等到年度決算日,才能依據當年度損益計算出暫繳稅款實際抵繳應納稅額的金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年度決算日才能結算出當年度損益,並據以計算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期中所繳納的暫繳稅款只有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部分,才是實際繳納的稅負,可於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至於超過部分因日後會退稅,所以不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5年1月1日帳載餘額200,000元,5月31日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0,000元,9月20日繳納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50,000元。甲公司於11月20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3,0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甲公司繳納的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5年12月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5年11月20日)之正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如下:
1.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200,000元+自繳104年度結算申報稅額100,000元=300,000元。
2.正確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300,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3,000,000元=1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為年度決算日,切勿於繳納日計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違章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