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60912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逾規定期限30日未繳納營業稅、滯報金或怠報金,其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者,已達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之標準,將被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繳款書或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營業人未依法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逾期未繳納稅款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者,並得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