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60825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
核釋納稅義務人依法扣抵國外已納稅款,相關國外納稅憑證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主旨: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或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8項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扣抵其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惟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如有需要,納稅義務人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事實之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參照:
為營造我國友善租稅環境,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或遺產及贈與稅有關扣抵國外稅額應檢附之文件,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或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扣抵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如已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俾簡政便民。
財政部說明,考量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僅能就文件之形式效力予以證明,稽徵機關仍須就納稅證明內所載事實及內容作實質審認,另參考其他國家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國外納稅憑證並無須經其駐外單位簽證或驗證之規定,乃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核釋納稅義務人依上開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扣抵其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惟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如有需要,納稅義務人仍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事實之文件,供審查認定,俾兼顧租稅公平。
二、財政部1060824新聞稿
營利事業暫繳稅款在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營利事業於9月所繳納的所得稅暫繳稅款,不能於繳納日即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必須要等到年度決算日,才能依據當年度損益計算出暫繳稅款實際抵繳應納稅額的金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年度決算日才能結算出當年度損益,並據以計算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期中所繳納的暫繳稅款只有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部分,才是實際繳納的稅負,可於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至於超過部分因日後會退稅,所以不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5年1月1日帳載餘額200,000元,5月31日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0,000元,9月20日繳納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50,000元。甲公司於11月20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3,0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甲公司繳納的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5年12月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5年11月20日)之正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如下:
1.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200,000元+自繳104年度結算申報稅額100,000元=300,000元。
2.正確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300,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3,000,000元=1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為年度決算日,切勿於繳納日計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違章情事。
三、財政部1060808新聞稿
營業人銷售之商品屬已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時,請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量販店、便利商店或透過網路商店銷售烏魚子、茶葉蛋或冷凍薯條等食品,究竟應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倘該產物及副產物經加鹽、日曬、烘乾處理或經繁複製造等步驟成為加工食品,已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貨物範圍,除農、漁民銷售其自行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外,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便利商店銷售之雞蛋,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畜產物,應於銷售時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將雞蛋加入茶業、滷包及醬油等材料,滷製成茶葉蛋,既經煮熟處理,其於銷售時則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另外,市售冷凍薯條係經過繁複製造步驟之加工食品,其性質與生鮮馬鈴薯不同,已非屬免稅貨物範圍。冷凍蔬菜如需經殺菁處理且未變更其原始性質者,可免徵營業稅,但如經包裝之混合或冷凍什錦蔬菜,因具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之性質,不得免徵營業稅。
四、財政部1060811新聞稿
營利事業請注意106年起取得之日本來源所得有無臺日租稅協定之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已自106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適用,我國營利事業如有取自日本之所得,可向所屬之國稅局申請我國營利事業居住者證明,憑以向日本稅務機關申請適用較低之臺日租稅協定上限稅率(如股利、利息或權利金所得,於日本繳納的稅率可由20%降為協定上限稅率10%)或申請核准營業利潤減免所得稅等,以免於日本溢繳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報繳,如於日本已繳納所得稅款,得提出日本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經我國政府認許之日本機構簽證後,以實際繳納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稅款金額,扣抵因加計該日本所得額而增加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而日本所得額係指日本收入減除成本及其損費後之淨額。另外,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日本所得如係依臺日租稅協定屬於日本免予課稅或可適用較低稅率之所得,若因未適用臺日租稅協定而於日本溢繳稅款,該溢繳稅款在我國不得扣抵,如股利、利息或權利金所得之可扣抵日本繳納所得稅款不得超過協定上限稅率10%。
另一方面,日本營利事業有取自我國之來源所得時,如日本營利事業在臺灣之經濟活動未構成臺日租稅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亦得檢附日本稅務機關出具之適用租稅協定居住者證明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適用較低之臺日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或申請核准適用營業利潤減免所得稅等規定。
臺灣經濟高度仰賴跨國投資、貿易及商業活動,我國目前生效32個租稅協定,已涵蓋我國經貿往來主要國家,例如日本、新加坡、越南、荷蘭及英國等,亦涵蓋近期推動之新南向政策重要經貿夥伴,例如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印度、澳洲等國,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經貿往來國家及跨境所得是否有租稅協定之適用,以避免申報錯誤,或因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被重複課稅而損及自身權益。
五、財政部1060815新聞稿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可列帳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區A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經該局以A公司遲至104年股東常會追認102年度虧損撥補議案,方將該年度稅後純益6億5千萬元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否准其列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核定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6億5千萬元,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6千5百萬元。
A公司不服,主張上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議案,業經104年股東常會予以追認,並已提示議事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等資料供核,未分配盈餘申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6億5千萬元,應准予認定,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公司年度稅後純益縱少於以往年度之累積虧損,亦需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得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項目,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