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允許借款境外母公司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13年1月8日
要借款給境外母公司的金額,不能超過帳上的「未分配利潤」加上「已分配但未匯出
利潤」的總和
台灣母公司負責業務端的接單和資金端的收款,大陸子公司負責生產端出貨,是常見台商前進大陸經營模式,但由於大陸稅務局嚴查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避稅行為,台商被迫不得不變更這種模式,除業務訂單仍由台灣母公司負責外,大陸工廠包辦了物流、資金流、發票流等全部事項,如果只從財務報表角度來看,這種新模式使台灣母公司只剩單純的投資角色,報表上的主營業務收入也改為認列大陸工廠的投資收益,不再有銷貨收入產生。
報表新模式認列陸廠收益
這樣一來,台灣母公司的日常資金流便會有問題,非得等到大陸工廠年度分配利潤後,利潤回到境外或進到台灣母公司帳戶,台灣母公司才會有資金可動用,但台灣母公司為了維持業務接單功能,除日常須支付大量業務費用外,還有產品研發、資金調度等各種費用必須開支。過去大陸台資企業為支應台灣母公司資金不足問題,不得不從大陸以各種名義將資金匯回台灣母公司,像是佣金、技術服務費、顧問費、商標或專利權利售權金等,這種作法最大的問題是「稅」,除了佣金、權利金5%營業稅及其他項目「營轉增」之後的6%增值稅外,還可能會衍生出比例金額不等的企業所得稅,如此一來,從台灣母公司合併報表角度來看,反而增加了總體稅務成本。
依2012年11.12月外管局59號文,允許大陸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借款給境外股東,前提是該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獲利,而借款給境外母公司的金額,不能超過帳上的「未分配利潤」加上「已分配但未匯出利潤」的總和。
換句話說,就是外管局允許類似台資企業這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提前匯出利潤給境外母公司,只不過這些借給母公司的資金,必須在2年內歸還,如果要申請延期,則必須在期限屆滿藉滿1個月前向外管局提出申請。
站在台灣母公司角度來看,大陸子公司從大陸境內借款給境外母公司有三層意義,一是提高集團大陸境內與境外資金的流通性,方便資金調度,也使集團人民幣資金可以合法在境外產生更大的資金價值。
2年內歸還可以申請延期
其次,可緩解境外母公司短期資金不足問題,避免上述利用各種名義將資金匯回台灣母公司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問題。
最後,是可以取代利潤匯出,短時間內達到緩繳10%利潤匯出所得稅的目的,享受稅務遞延的實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