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60915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局表示,由於臺灣與日本的經貿關係熱絡且臺日租稅協定自106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邇來接獲許多短期外派來臺的日僑,詢問應如何適用租稅協定的規定,以避免被重複課稅的情形。
該局指出,短期在臺提供勞務的日僑其受僱所得,若符合臺日租稅協定第15條第2項:(1)所得人於相關曆年度中開始或結束之任何12個月期間內,於臺灣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不超過183天;(2)該項報酬非由臺灣居住者雇主所給付或代表臺灣居住者雇主給付;(3)該項報酬非由該雇主於臺灣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等3款規定,可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6條規定,檢附日本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護照、聘僱契約、納稅證明、來臺工作內容說明等,並提供所得給付人、給付金額及該項報酬非由雇主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等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在臺受僱所得稅負。
該局舉例說明,日本A公司外派職員鈴木先生於106年2月至6月來臺履行公司與臺灣B公司的技術指導契約,鈴木先生在臺居留135天,且以106年任一天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計算(往前、往後12個月)在臺居留天數皆未超過183天,鈴木先生在臺期間工作,其工作內容受日本直屬長官的監督,鈴木先生可檢附日本國稅廳出具106年度鈴木先生為日本居住者的居住者證明、聘僱契約、納稅證明、鈴本先生的勞務報酬金額、來臺工作內容說明及A公司確認鈴木先生的勞務報酬係由A公司給付或代A公司給付,且此項報酬並不是由中華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的聲明書,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