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61011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營業人未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依同法第49條規定,視其有無超過30日申報,分別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且最低金額分別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或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A公司105年11-12月(期)營業稅,因該期無銷售額,辦理申報之人員疏忽延誤,致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經該局發函輔導補報後,始於106年2月20日辦理申報,A公司當期雖無應納稅額,惟其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始辦理申報,核定怠報金3,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滯(怠)報金乃係對納稅義務人未依稅法規定履行或未準時履行租稅申報義務所加徵之金錢給付,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故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切勿因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