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按交易實況正確計算營業收入

財政部1061017新聞稿
近年來企業經營策略逐步邁向國際化,許多營利事業為提昇全球競爭力,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加速出貨速度;對此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就尚未銷售部分,於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項下減除,已實際出售部分,則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
該局進一步表示,去年該局曾針對營利事業涉有將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者進行專案查核,查核結果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於貨物實際銷售後未依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部分營利事業雖有調節營業收入,卻未能提供合格會計師之簽證資料供核,致發生漏報境外銷貨收入之情事。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確實依規定進行營業收入調節,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