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等三則

最高法發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  (法制網 2013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這一司法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解釋》共九條,重點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二是明確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標準;三是明確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準,特別對行為人逃匿情形下“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內涵作了規定,以便於司法實務操作;四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 “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作了解釋;五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從寬處罰情形,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六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報酬罪的主體範圍、單位犯罪等問題。
富蘭德林電子報第257期  文◎陳芳 律師
針對該《解釋》的施行,台資企業應做好以下工作:
1、瞭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具體包含哪些項目,制定勞動報酬發放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根據《解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瞭解構成犯罪的條件,避免此類事件發生:
1)金額: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2)有逃避行為:?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逃跑、藏匿的;?隱匿、銷毀或者篡改帳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因此,對於經營不善,擬自行解散的台資企業,應尤其注意處理好員工薪資問題。
3)經責令仍不支付: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另外,還應瞭解,欠薪入刑的犯罪主體不僅包括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包括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規定單位解聘員工須通知工會  (人民日報 2013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1月31日公佈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解釋(四)共15條,於2013年2月1日起施行。這是最高法針對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發布的第四個司法解釋,也是新世紀以來,最高法針對調整和規範同一社會關係的案件,出台件數最多的司法解釋。
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工會屬違法
為了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緩解矛盾,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根據解釋(四),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凡是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必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享有知情權。“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口頭變更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一個月有效
解釋(四)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確涉外勞動關係認定標準
該司法解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國專家證》並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係。
防企業規避或減少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年限
解釋(四)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在解除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應當把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