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61109新聞稿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一方面犒賞員工的努力付出,另一方面也讓員工得到身心放鬆的機會,至於營利事業所支付旅遊費用之列報方式,會因其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反之,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規定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員工之旅遊支出應否併計為員工所得課稅,則依旅遊支出方式及參加對象而定,如非以現金定額補貼,而是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應認屬對各該員工之補助,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確由營利事業負擔部分,或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是類旅遊支出,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