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7/10/20第529期 文◎葉湧青
利潤匯出雖在人民幣升值趨勢下被有條件放寬,但銀行仍嚴格按照3號文嚴格審查所需文件。
雖然人民幣近期升值緩解了大陸外匯流失壓力,但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匯出利潤,還是嚴格按照今年2月大陸外管局發佈的3號文《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進行審核,同時在利潤匯出所需準備的文件資料上有所調整。
首先,銀行在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利潤匯出業務時,應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註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外商投資企業在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要特別注意的是,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雖然在2015年外管局的20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修改涉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關規範性檔的通知》中已不被要求,但這次又被重新提出來作為必要文件,至於利潤匯出前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則是此次3號文針對利潤匯出所提出的新要求。
銀行近期在審核利潤匯出時,特別關注以下事項:
1、可匯出利潤金額
如果台商在2017年10月申請匯出2013-2015年度利潤,銀行除了要取得企業2013-2015年度審計報告外,還需取得企業2016年度審計報告及2017年9月財報,這是為了核實企業2013-2015年度的可分配利潤及2016-2017年經營情況,如企業2016年度、2017年存在虧損,客戶申請匯出的利潤只能是其2013-2015年度利潤減去2016年、2017年虧損,另外企業申請匯出的利潤,如果尚未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則銀行須關注所得稅是否存在大額調整可能。
銀行還需關注客戶是否依規定計提了法定盈餘公積,實務中部分地區還會要求企業計提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後才能匯出。
另須注意的是「稅務備案表」,該表只證明企業已辦理利潤匯出的稅務備案,並不代表稅務認可資料填列的正確性,銀行須通過其他資料交叉核實「稅務備案表」填列資料的正確性,對「稅務備案表」上所列示的匯出金額,還須確認是否已經扣除「利潤匯出所得稅」。
2、境外收款人資訊的核實
銀行須登錄資本專案資訊系統的綜合查詢模組,以查詢企業外方股東與利潤匯出實際境外收款人名稱、註冊地址是否相符,及與登記的外方股東名稱是否一致,並對股東的出資比例與董事會決議進行比對,再核實匯出比例是否一致,避免出現匯錯或境外股東發生變化,企業未及時變更外匯登記資訊情況。銀行還可登錄資本專案資訊系統存量資訊,查詢外方股東享有的淨利潤、分配外方股東的利潤金額合計,以及匯往外方股東的利潤金額合計等資料,藉此判斷該筆利潤匯出是否正常。
3、利潤匯出的資金來源
對資本金、外債,境內銀行借款等資金是否可以用於利潤分配的資金來源,法規中未給予明確界定,但從外管局對利潤匯出要求銀行審核的資料來看,外管局更注重企業利潤的真實性及是否繳納相關稅費,對利潤分配的資金來源並無要求。企業未分配利潤可合法轉增資本,資本金用於利潤分配並無疑問,但對外債及境內銀行借款資金,只要沒有違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約定,就可以用於企業的利潤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