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61211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發現不少國人會透過臉書從事海外代購服務,並於粉絲頁上,貼有現貨供應、預購收單及結團等訊息,顯有進貨、庫存及銷貨行為,並非單純偶而幫忙從國外帶貨、合購或自用行為,銷售額甚至已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但卻未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發布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而買賣業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勞務業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經常性利用網路,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者,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