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1061214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均應於營業前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所稱自動販賣機係指放置於騎樓、庇廊、戶外場所或寄放他人營業、執業或其他類似之場所為限,以投入硬幣、紙幣、感應卡片或其他代替之支付工具後,自動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機器。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之電子遊戲機。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就該自動販賣機逐台編號,並裝置自動計數器及於明顯位置標示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機器編號以為識別。如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除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機器編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外,並逐台編列自動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以備查核。但自動販賣機,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