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取消對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免稅優惠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將不再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等三部委《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35條舉措,以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規範收入分配秩序。三部委意見稱,要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徵收範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其中提出的一項具體舉措是,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這項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早就應該取消了。”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天永對財新記者說,較多在中國掙了錢的外資,開始將利潤撤離,這時還給予稅收優惠很不明智。他說,取消這項稅收優惠後,給外籍個人國民待遇,與國內個人一樣納稅,這樣才公平合理。按政府制定政策的慣例,在國務院轉發三部委意見後,作為財稅主管部門的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修改、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劉天永表示,取消對外籍個人的稅收優惠後,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和國內納稅人一樣,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不應再設置較低的稅率。
中國改革開放後,為吸引外資,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給與了超國民待遇的稅收優惠政策。2003年,中央提出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開始逐步統一內外資稅收制度和政策。尤其是2007年以來,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的稅種以及大量稅收優惠政策被合併或取消。如2008年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2009年對內外資統一了房產稅制度,2010年末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等。
在大陸註冊的境內企業的股東包括境內企業、境內個人、境外企業、境外個人,目前四種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稅務政策如下:
(1)境內企業股東從被投資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徵企業所得稅;
(2)境內個人股東從被投資境內企業取得股息、紅利需繳納20%個人所得稅;
(3)境外企業股東從被投資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需繳納10%企業所得稅,若境外企業股東註冊地與中國簽訂租稅協定,且境外企業股東符合租稅協定相關條件可繳納5%企業所得稅;
(4)境外個人股東從被投資境內企業取得股息、紅利免徵個人所得稅。
正是由於境內、境外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稅務政策存在差異,故才會出現取消境外個人股東從被投資境內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的改革設想,本次改革實施後意味著境外個人、境內個人股東從被投資境內企業取得股息、紅利適用相同的稅務政策。
若未來境外個人股東從被投資境內企業取得股息、紅利需繳納20%個人所得稅,對於境外個人股東而言與境外企業股東相比則增加10%的稅負。至於境外個人是否需將被投資境內企業股權轉讓給境外企業,仍需根據境內企業資產、盈利狀況、境外個人所得等情況進行整體稅務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