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間延長至110年底,惟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部分須就超過金額減半徵收貨物稅

財政部1061214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電動小客車是否完全免徵貨物稅?
該局指出,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購買完稅價格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40萬元、「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且完成登記者,至110年12月31日止免徵貨物稅;但若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則超過部分減半徵收。
該局舉例,今進口1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小客車,其進口時之完稅價格為320萬元(該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計),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之2規定稅率為30%,及同條第4項規定電動小客車減半徵收,該車課徵貨物稅為48萬元(320萬元×30%稅率×1/2=48萬元),俟消費者購買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再申請退還免徵稅額21萬元(140萬元×30%稅率×1/2=21萬元),該等車輛實際負擔27萬元(48萬元-21萬元=27萬元)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