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預訂國內住宿,究應取得何種消費憑證?

財政部1061221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隨著網際網路興起,越來越多消費者透過境外網路平台訂房,由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6年5月1日施行,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大家享受網路交易便利之餘,也要留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購買本國住宿勞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消費者在境外網路訂房平台完成付款,且由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收取全部價款者,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應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惟依財政部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規定,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境外網路訂房平台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消費者可向境外網路訂房平台索取收據。
 二、消費者於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預約訂房,而由國內旅宿業者收取全部價款者,如國內旅宿業者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則國內旅宿業應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