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105新聞稿
公司組織有應行清算事由,卻未依規定進行清算,而且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或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稅捐機關將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稅單送達對象,嗣後如欠稅達到應限制負責人出境時,亦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因此,公司如係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得免進行清算,否則公司解散即進入清算程序,至於清算人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或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外,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之規定,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此稅捐機關所寄送之繳款書,於負責人欄位係載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並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該局轄區A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經經濟部命令解散,A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又未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國稅局乃依規定將稅單送達給A公司之全體董事,其中該公司董事林君向國稅局主張其並非A公司負責人,將他視為清算人由他收受繳款書並不合法,惟該主張與現行規定不符,並未獲採納,林君仍須依法代表公司執行清算事務。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股東或董事收到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如有疑義,應即向稽徵機關查詢,若屬無誤,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滯納期後將被移送強制執行,亦可能遭限制出境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