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銷貨物,莫僅依收款淨額開立發票

財政部1070108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網路平台協助巿場行銷與銷售優惠券,甲公司於收到團購訂單訊息後,自行依約出貨給消費者,並由其承擔消費爭議,乙則按銷售總金額收取一定比例之資訊服務費,雙方交易為委託受託代銷關係,依前揭規定應依銷售金額開立發票,但甲公司結算時卻僅按合約票券銷售價格減除應付給乙平台代銷的資訊服務費後之收款淨額開立發票,造成同額漏進漏銷,甲公司除了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須補繳稅款,且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兩者擇一從重論罰;另其因未依規定取得乙平台資訊服務費之進項憑證部分,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