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115新聞稿
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招聘人才並提升青年就業率,中小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增僱員工的薪資除了可全數列為薪資費用外,如符合規定條件者,還可以額外享受再增加30%薪資費用減除的優惠,如增僱的員工屬於年齡24歲以下者,則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比例可提升至5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要件:
一、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截至目前已公告之優惠適用期間為103年5月20日起至107年5月19日止)。
二、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三、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且其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四、當年度增僱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新設立者不受此限)。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50餘萬元,雖該公司已依規定填報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並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惟該公司所列報之增僱員工均為外國籍,非本國籍,遂予以全數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要件之中小企業,欲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須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並檢附登記文件、勞保投保資料、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應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以免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