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匯給台灣居民要課稅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13年5月21日
國務院6號文將要求台灣居民直接從大陸台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須繳納20%個人所得稅。
大多數台商投資大陸,都是由台灣個人先投資第三地境外公司,再由第三地境外公司進入大陸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形成所謂「間接投資」下的股權架構,在這樣的股權架構下,大陸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除非滿足大陸稅法規定5%優惠稅率的條件,否則,絕大部份外商都是按10%稅率課徵利潤匯出時的「企業所得稅」。
雖然2008年新版企業所得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股東是「法人」,進行利潤匯出時的企業所得稅講得很清楚,但對境外股東不是法人,而是「外籍個人」,也就是要將利潤匯出給境外的外籍個人股東,要如何課徵利潤匯出的「外籍個人所得稅」卻毫無規定,導致過去五年多時間裏,大陸各地稅務局在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給外籍個人股東時,只能按財政部1994年20號文的舊稅法規定,執行免徵外籍個人所得稅規定,這讓許多台商衝著利潤匯出不用繳稅,在少繳10%利潤匯出所得稅的巨大誘因下,紛紛將股權結構由原先的「間接投資」改為由台灣居民「直接投資」大陸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架構。
但在今年2月5日國務院6號文,有關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意見的第14項中,明確將取消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或紅利所得免課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換句話說,今年大陸稅務局勢必會遵從國務院要求,非但要改變過去外商投資企業境外股東為外籍個人時,利潤匯出不繳稅的情況,還得回到比照大陸居民個人所得稅法要求,從企業獲得的利潤分配必須繳納20%個人所得稅。
對台商來說,就算把境外股東改為個人可以免繳10%利潤匯出所得稅,但別忘了按2009年赫赫有名的59號文,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境外股權,如果是轉讓的是法人股東股權,那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稅率是10%,但萬一轉讓的外籍個人股東的股權,那稅率立刻由10%跳升至20%,特別是對那些要在大陸上市的台商來說,把股權由境外台籍人士直接持有更是划不來,除了上市後把股票賣掉不是按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而是按股權轉讓所得課徵20%的個人所得稅外,因為台灣居民直接來源於大陸地區的所得,視同在台灣的所得,必須併入在台灣的所得一起申報台灣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可達40%。
因此現階段對台灣居民來說,以間接投資,也就是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進入大陸投資的股權架構,不論是從大陸還是從台灣稅務規劃角度來看,都是最大利益的模式,要特別提醒,如果台商想從「直接投資」再改回「間接投資」的股權架構,雖然最終股東沒變,但依2009年59號文還是極有可能被稅務局視同為股權轉讓,須課徵外籍個人的20%股權交易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