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314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全球消費習慣改變,民眾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購物日益頻繁,自106年度起,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報酬,視為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其課徵方式會因買受人是否為扣繳義務人而有不同,若買受人非屬扣繳義務人,則應自行申報納稅,若屬扣繳義務人,則應由買受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20%,惟境外電商如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可降低應負擔之稅負。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所得額之計算,可採核實認定,或申請依主要營業項目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若無法提示相關資料,則按稽徵機關頒定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另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亦可採核實認定,或申請按部頒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或100%計算。依此,若境外電商均欲採部頒標準核定,需檢具下列3項文件(1)申請書(2)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3)相關合約範本,若委由代理人時則須再檢附委任書,透過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義務人可據以計算所得額並扣取稅額,以免之後再申請退稅,徒增困擾。
該局舉例,甲公司與境外遊戲廠商A(下稱A)簽訂合約購入點數卡100萬元,消費者即可透過甲公司網站購買A之點數卡,於A之遊戲平台進行線上遊戲及購買寶物等;嗣後,甲公司給付100萬元予A時,若A未事先申請並經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甲公司應扣取20萬元扣繳稅額(100萬元×扣繳率20%);反之,若A事先申請核准按部頒標準計算所得額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甲僅需扣取3萬元扣繳稅額(100萬元×淨利率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扣繳率20%)。
該局提醒,我國營利事業與境外電商交易時,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