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409新聞稿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所有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課徵贈與稅,而財產範圍則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民眾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於贈與日起30日內依規定主動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查獲甲君年紀尚輕,於104年間取得多筆不動產,購置不動產之鉅額資金,係由境外匯入,甲君表示係境外投資獲利所得,惟未提示投資證明。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資金係其父乙君海外投資獲利之所得,乙君說明係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遂以其境外帳戶資金為其子購置不動產。案經查證乙君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其將自身所有之境外財產為其子甲君無償購置財產,核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之情形,經輔導後乙君已於輔導期限內補報補繳贈與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則不屬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