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個人在大陸開立銀行帳戶之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通知2008/10/9國稅函〔2008〕8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為貫徹落實好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動,加緊宣傳,確保暫免征收利息稅政策落實到位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涉及廣大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各級國家稅務局要認真做好相關宣傳輔導工作。一方面,要迅速組織幹部學習,全面理解和準確掌握利息稅暫免征收的政策規定。利息稅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利息稅實行分段計算征免,居民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徵稅;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徵稅;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實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另一方面,要透過各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宣傳,使廣大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正確理解政策的具體內涵,讓納稅人知曉免稅帶來的實惠和好處,切實維護納稅人的權益;同時,要使納稅人理解不是從10月9日後取得的利息都免稅,而是根據儲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時間不同,分段計稅,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須按照有關規定納稅。
二、強化服務,督促落實,做好利息稅暫免征收的貫徹工作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迅速、主動地與各儲蓄機構加強聯繫,共同做好對納稅人、各分支機構和社會各界的政策宣傳及貫徹落實工作。要協助、督促各儲蓄機構在最短時間內做好免征利息稅後相關軟體的修改、調試、應用工作。各級國家稅務局要把本地區的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儲蓄機構,作為服務和工作的重點,確保所有儲蓄機構快速、順利地完成軟體修改工作。同時,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幫助儲蓄機構加強儲蓄機構內部,特別是各營業網點的政策培訓和解釋工作,使他們熟練掌握利息稅政策調整、分段征免的規定,正確扣繳或免征跨利息稅政策調整時點的利息稅,並向儲戶解釋清楚。
三、密切關注,及時反饋,確保利息稅暫免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隨時關注和收集社會各界、儲蓄機構和納稅人對利息稅政策調整的反映,以及政策調整實施前後利息稅征免工作的開展情況等。對在利息稅政策調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能夠就地解決的,及時就地解決;需要各部門協商解決的,及時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註: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儲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起,實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應注意~並非所有利息所得均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