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利事業給付跨境電商之線上廣告費,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1070417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國內營利事業順應潮流透過跨境電商刊登廣告推廣業務,其跨境電商取得之線上廣告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以下簡稱財政部107年1月2日函釋)規定,跨境電商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線上廣告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因其利用我國佈網綿密、頻寬充裕之網路基礎環境銷售電子勞務,而與我國具有經濟關聯性,屬我國來源所得。如跨境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國內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跨境電商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後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另自106年度起跨境電商可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國內營利事業得依該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跨境電商之我國來源所得額,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A公司跨境電商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為我國公司甲提供刊登線上廣告服務,且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向甲公司收取價款10,000元,因A公司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扣繳20%稅款2,000元,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但若A公司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甲公司於給付時得以10,000元X核定淨利率30%X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X扣繳率20%=扣繳稅額600元,依限繳納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支付跨境電商線上廣告費時,無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皆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請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