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一例一休成本,106年度未依法設帳採部頒費用標準符合規定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費用標準率增

財政部1070427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6年度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費用標準,財政部業於107年1月31日發布,因應105年12月21日修正勞基法週休二日制度,部分業者106年度因該制度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等因素,致人事費用增加,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其106年度之費用率得按規定之費用率加1%(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惟需符合下列要件並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 」:一、已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業者,如符合上開規定(即部頒費用率加1%),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備妥受影響之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配合法令及實務需求,本次另增訂下列費用標準:一、律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法律扶助案件之費用率為收入之50%。二、西醫師:自費疫苗注射收入之費用率為收入之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