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虧損也要申報

財政部1070508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實施迄今已逾2年,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分析個人交易符合新制範圍的房地卻未申報,主要原因如下:
一、誤認為出售的房地適用舊制。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二、因課稅所得為零、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誤認為不用申報。
 三、以為要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個人出售適用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地係採分離課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勿須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再次提醒,除出售的土地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或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免辦理申報外,個人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