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課徵所得稅三步驟

財政部1070510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跨境電商稅籍登記制度上路,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針對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提供明確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及簡化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利潤貢獻程度劃分及報繳所得稅之程序,並自106年度起適用。茲就跨境電商課徵所得稅新制簡要歸納以下三步驟:
一、認定我國來源收入:依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
(一)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設備使用之勞務,須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境內買受人使用所取得之報酬。
 (二)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境內買受人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等)所取得之報酬。
 (三)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實體使用地點在境內之勞務(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所取得之報酬。
 (四)外國平臺業者提供平臺服務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買受人,向買賣雙方所取得之報酬。
二、計算應課稅所得額:
(一)可提示帳簿、文據及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計算課稅所得額。
 課稅所得額=(我國來源收入-成本費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二)無法提示帳簿、文據及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外國營利事業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稅籍登記或代理人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按主要營業項目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淨利率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課稅所得額。
 課稅所得額=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三、完稅方式:(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一)屬扣繳範圍所得:
1.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外國營利事業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稅款。
(二)非屬扣繳範圍所得:
1.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2.外國營利事業事前或併同申報時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按該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自106年度起,跨境電商已被扣繳之稅款,若與上述規定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導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