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510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總統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今年度施行。本方案係為建立我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該局說明,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部分條文修正重點、效益及施行時程說明如下:
一、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一)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以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及提供調整適應期。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三)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甲公司為例,申報時程說明如下:
1.如107年度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108年度課稅所得額為60萬元,則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之適用稅率為18%、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營所稅申報之適用稅率20%,今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所稅申報之適用稅率仍為17%。
2.如甲公司為累積自有資金,盈餘均保留不分配,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始適用5%稅率加徵營所稅;今年及明(108)年5月辦理105年度及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仍均適用10%稅率加徵營所稅。
二、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一)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以簡化稅政並減輕其營所稅稅負,惟仍應辦理申報並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以併計出資人綜合所得稅核課。
(二)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乙商號為例,申報時程說明如下: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今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所稅申報,仍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三、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一)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申報時程說明如下: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今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所稅申報,仍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該局提醒,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自107年度施行,故營利事業於今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所稅結算及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營所稅適用稅率為17%,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10%及仍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另獨資合夥組織仍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