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特別盈餘公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1070528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惟僅能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3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1514號函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按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上市、上櫃公司依上開規定,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該同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須留意僅能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項次12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1.2億餘元,惟查甲公司100年底股東權益減項其內容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為負69.7億,101年底回升至負28.4億元,因當年度未發生股東權益減項,甲公司申報該等特別盈餘公積,與財政部89年3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1514號函規定不符,乃否准認列相關特別盈餘公積11.2億元自101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