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607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營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可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經核准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其每月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限制,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一)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二)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三)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規定期限及格式,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自核准之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除可免使用統一發票外,因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效益,可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及消費頻率,以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並減少收受現金遭竊風險及保管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