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704新聞稿
臺南市王同學來電詢問:利用課餘時間,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及替人代打練功,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釋,銷售貨物或勞務最近6個月銷售額平均未達起徵點(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者外,餘皆應於營業前依據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臺南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i7391輕鬆交易網、cucu91寶物交易網等網路交易平台,販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及替人代打練功取得代價者,皆屬銷售勞務性質,如最近6個月平均銷售額達4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