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018-06-12 20:43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力拼在立法院臨時會完成修法的公司法修正草案,其中爭議的第22條之1,配合洗錢評鑑要求每月15日通報的規定,被批擾民,今日在國發會主委陳美伶協商下,獲得共識,改以「異動申報為主,但每年至少需申報一次」為原則,降低非公開發行公司困擾也大幅減少法遵成本。
國發會表示,會計師公會日前在拜會總統時提出建言,指出以行政院目前提出的公司法修正草案第22條之1,為配合洗錢評鑑,要求最終受益人每月15日前須通報的規定,在執行上會很困難。總統指示,由國發會協調經濟部、財政部、法務部及金管會,國發會今日由陳美伶親自召開研商會議,終於獲得共識。
國發會參事林志憲指出,我國公司形態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這次公司法修正案第22條之1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影響較大,主要是公開發行公司原本就受證交法第24條規範,每月需按時申報,但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可能僅有2-3人,異動本就不大,要求每月15日申報,徒增困擾也增加法遵成本。
經協商後,目前共識為改以股東異動時才申報,但每年至少需申報一次,這樣的做法也不違背「聯合國所屬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建議標準,要求主管機關應即時掌握獲得完整準確資訊。
另外,今日協商另外一項共識則是請經濟部針對後續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預為因應,撰寫說帖並於說帖中強調我國將實質查核公司是否確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