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70605新聞稿
個人居住者本(107)年1月1日起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採二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時序進入6月,又是各大公司開股東會決定股利分配的季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居住者自本(107)年度起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改採合併課稅減除股利可抵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算之二擇一制度。
該局說明,個人居住者本年度起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就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方式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方式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例一、甲君107年股利所得500,000元,選擇方式1股利併入甲君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經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為1,150,000元,計算出應納稅額為100,200元,再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42,500元(=500,000元X8.5%),則應繳納稅額為57,700元;若甲君107年股利所得500,000元,選擇採方式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計算甲君107年未併入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淨額為650,000元,其應納稅額為40,200元,合併股利所得分開計算稅額140,000元(=500,000元X28%),則應繳納稅額為180,200元;以甲君為例採用方式1較為有利。
例二、乙君107年股利所得2,000,000元,選擇方式1股利併入乙君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經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為6,800,000元,計算出應納稅額為1,890,400元,再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0元X8.5%>最高限額80,000元),則應繳納稅額為1,810,400元;若乙君選擇採方式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計算乙君107年未併入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淨額為4,800,000元,其應納稅額為1,090,000元,合併股利所得分開計算稅額560,000元(=2,000,000元X28%),則應繳納稅額為1,650,000元;以乙君為例採用方式2較為有利。
該局提醒,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自107年度施行,即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始適用。
二、財政部1070611新聞稿
減資原因須為彌補虧損,投資公司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可能因股本龐大、資金閒置或連年虧損等各種不同原因辦理減資,因此投資公司能否因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而列報投資損失,尚須視減資原因而定。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減資多為下列2種情形:
一、減資彌補虧損: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累積虧損,透過股本沖銷虧損,藉以提升每股淨值,如被投資公司減資為此類情況者,營利事業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認列投資損失。
二、現金減資:採用現金減資者,通常係公司於營運一段時日後,其公司產能已足以應付目前需求,或產業狀態已達飽和,但手上持有充分且大量的資金,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因此辦理減資退回股東現金。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提早收回投資之資金,並未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故營利事業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年度以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投資國內乙公司,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逐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106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40%。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係按投資乙公司成本5,000,000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4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2,000,000元。
三、財政部1070612新聞稿
財政部召開「檢討薪資所得減除特定費用及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公聽會
鑑於各界對於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減除特定費用及扣除額議題甚為關切,為廣徵意見,凝聚共識,財政部於今(12)日召開公聽會 (公聽會簡報,詳附件),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與會,廣泛交換意見。
106年2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略以,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成本費用未能減除,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請財政部於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考量前開議題影響層面廣泛,為期審慎周延,該部委外研究,據研究報告建議,薪資所得之計算,採定額減除與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方式,即納稅義務人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一定金額[107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毋須提供費用單據或憑證;或選擇舉證特定必要費用之單據或憑證,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上開研究報告並建議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 (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 (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例如:(1)差旅費、(2)行車油費、(3)治裝費、(4)進修訓練費、(5)職業所屬工、商、公會會費、(6)助理費及(7)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且因部分項目難以區分是否專為提供勞務使用或私人用途,建議設定減除上限,並建議由雇主出具證明該費用未由雇主負擔且確與提供勞務具直接關聯性及必要性。
多數與會代表認可薪資所得採定額或特定費用減除二擇一方式,亦認同研究報告建議之4大減除原則,並認為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大幅提高為20萬元,已能滿足一般民眾賺取薪資所得所需負擔之必要費用,未來適用特定費用項目減除者,多為高所得者。至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如助理費,部分代表基於可能僅限少數特殊行業所需,不符共通性原則,且可能透過虛列人頭助理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20萬元以規避租稅情形,建議再予評估;其餘項目,基於可能兼具自用性質或避免虛列費用,建議可依費用項目 (如治裝費、行車油費)性質訂定減除上限金額或減除比例,以維租稅公平,保障稅收及簡化查核。另由雇主出具未負擔該費用之證明,恐增加雇主行政成本,建議本部進一步研議簡化措施。
有關檢討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議題,多數與會代表認為扣除項目之訂定,應以滿足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所需或維持基本生活品質為原則,爰不建議增列消費性支出之扣除項目,多建議配合當前社會關注議題及政府施政方向並考量財政健全,設定優先推動項目,包括長期照顧、孕婦照顧及育兒費用等相關扣除額,以及擴大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至納稅義務人本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限額由每戶改為每人,並配合檢討扣除額度。
四、財政部1070613新聞稿
營業人誤以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無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免罰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但並不包括憑證本身之錯誤。故營業人誤以他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之免罰適用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06年5-6月期營業稅,誤將乙公司之進項發票5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3,705元,遭所轄稽徵機關補徵營業稅額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認為減免處罰標準使用「登錄錯誤」一語,意義不明,且該筆誤申報發票之進項稅額占該期營業稅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例僅千分之4,違章情節極其輕微,應符合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登錄錯誤」免罰,遂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倘營業人係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辦理申報,其所涉疏失之嚴重程度,明顯高於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自非屬該款所定「登錄錯誤」之範疇。換言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得免罰之前提要件,必須是依規定取得之合法進項憑證因登載錯誤始有適用。
五、財政部1070606新聞稿
以網路或電視銷售商品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
現代人經常使用網路或電視購買商品,收貨時卻沒看到發票,質疑營業人是否漏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開立發票營業人以網路或電視等方法銷售商品,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商品如不滿意,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如買賣條件已於網路或電視購物節目上公開明白揭示,則發貨時開立的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六、財政部1070605新聞稿
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者,屬應稅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取得外匯收入,惟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者,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屬應稅銷售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故營業人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屬應稅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為國外A公司之在臺客戶提供A公司產品諮詢及售後服務,國外A公司支付甲公司服務費,甲公司因銷售勞務而取得外匯收入,甲公司之交易對象雖為國外A公司,惟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國內,該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