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1070726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應由營業人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惟境外電商營業人倘非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又同條但書規定,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須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74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