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903新聞稿
近來各百貨公司為刺激民眾消費或鼓勵加入會員,紛紛使出各種消費誘因,如滿千送百的附贈禮券、積點或提供保固服務等促銷活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該銷貨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及保固服務等之相對應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南區國稅局局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及保固服務之相對應收入,轉列為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認列,惟稅務申報認定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貨時即已實現,故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就財務上該附贈部分之遞延收入認列為銷售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