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1012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股市交易熱絡,不少投資人因此獲利,雖然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但營利事業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出售股票交易如有獲利,除了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外,還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所以在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出售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損益,在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應特別留意出售的股票是否有下面所提到的3種情形,以減輕稅負:
一、出售的股票如果有包括國內上市櫃公司所配發的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依財政部99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以面額計算成本。
二、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可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可能會增加營利事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如果能善用上面所提到的三種方法,除了依法申報外,又可享有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