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1025新聞稿
隨著家庭結構改變,近年來產婦逐漸選擇到產後護理機構調養身體,並由專人協助照顧新生兒,但產後護理機構收取的費用,須視其性質區分可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果只提供產後護理服務,亦即僅收取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醫療勞務收入,可免徵營業稅,並得依同法規定免辦稅籍登記。但如另外收取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以及一般飲食等,其性質為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則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