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71029新聞稿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一、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該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二、財政部1071030新聞稿
境內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電商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國內旅宿業者透過網路訂房平台業者銷售住宿勞務,該網路訂房平台已辦理境外電商營業人稅籍登記,而國內旅宿業者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該平台,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涉及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請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並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住宿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由境外電商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之淨額撥付國內供應商,供應商應就實際收取之價款,開立以境外電商營業人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倘供應商不清楚境外電商營業人統一編號,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如將供應商開立之統一發票列入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會將其與供應商申報銷項資料進行勾稽交查,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調查查獲國內供應商有短漏報銷售額或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將依相關規定處罰。該局特別提醒國內旅宿業者,如與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交易,其銷售額應開立以境外電商營業人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主動向所轄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三、財政部1071012新聞稿
關係企業間融資之利息應符合常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關係企業相互間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情形,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財政部94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680號函相關規定申報符合營業常規之利息收入。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將資金貸與國外關係企業B公司,雙方約定利率介於0.5%~0.7%間;另查得B公司除向A公司借款外,於國外亦有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情形,其約定之利率高於B公司向A公司借款之利率。因此,該局以B公司於國外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率作為可比較資料,並評估該可比較資料之借款利率與A、B公司約定借款利率間之差異,經差異調整後,重新計算A公司應有之營業常規利息收入,並調增A公司利息收入約2,500萬餘元。
該局呼籲關係企業相互間資金之使用,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檢視是否已依營業常規計算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調增利息收入及補稅
四、財政部1071018新聞稿
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給國外客戶,並應該客戶要求,將此機器留置國內供賣方營業人產製該國外客戶訂購之產品,國內營業人於出售機器設備時,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如事後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機器設備並申報運送出口,賣方營業人已納之營業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更正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機器設備出口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營業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於106年5月向國內甲公司購置機器設備300萬元(未含稅)並留置國內供甲公司產製A公司所訂產品,甲公司因出售之機器設備無實際出口,仍需申報106年5-6月營業稅銷售額300萬元、繳納營業稅15萬元。國外A公司於107年7月要求國內甲公司返還該機器設備並運送他國,則國內甲公司於107年9月5日將機器設備報關出口後,可於117年9月5日前檢附原買賣合約及出口報單向國稅局申請原申報應稅銷售額300萬元更正適用零稅率,並退還或留抵營業稅額15萬元。
五、財政部1071002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扣抵大陸地區或境外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額,當心勿計算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際經貿往來頻繁,企業取得大陸地區或境外所得時,常已依所得來源國的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惟於列報大陸地區或境外所得已繳納之可扣抵稅額時,常誤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導致列報扣抵所得來源國已納所得稅時發生錯誤,遭國稅局補稅。
該局表示,假設國內甲公司105年度國內所得200萬元,於大陸地區取得人力支援收入50萬元,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5萬元,該人力支援相關支出如薪資、保險費、差旅費等費用30萬元,則應以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淨額」20萬元(50萬-30萬)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為34,000元,惟公司常誤以收入總額50萬元計算上限為85,000元,申報扣抵稅額50,000元,導致需再補繳稅額16,000元。
該局提醒,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及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或境外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時,應以該來源之「所得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以正確計算應繳納之稅額。
六、財政部1071015新聞稿
營業人購置高級汽車或跑車,供自用或員工使用,購置形式轉為營業租賃,其進項憑證不得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或限量超跑,如係提供企業主或高層人士使用,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多起,營業人因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租用高級轎車、跑車,租賃期間合計所支付之租金,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價格頗具差異,且待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車輛轉售登記予企業主之家人名下使用,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
該局提醒,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
七、財政部1071024新聞稿
舊車換新車,申請退還的貨物稅款請注意要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政府為降低環境污染來源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鼓勵消費者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於貨物稅條例中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將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申請汽車減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稅4千元優惠,至於消費者拿到上述汰舊換新的貨物稅退稅款,該如何申報納稅,常使納稅人產生困惑。
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貨物稅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若領取人為個人,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其他所得」,但因該筆收入的成本及必要費用率為100%,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所得額為0元,因此個人拿到該筆退稅款,無須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課稅;但若領取人為營利事業,則該筆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另表示,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向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因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將取得的退稅款全部轉交給消費者,其性質屬代收代付,並沒有銷貨折讓問題,也無所得課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