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起營改增全面實施

8/1起營改增全面實施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2013年8月6日
自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正式在大陸全面執行,購買小汽車增值稅也可抵扣。
「營改增」(營業稅改增值稅)不是什麼新消息,上海從2012年1月1日起就開始執行「營改增」,後來又有北京、江蘇等八個省市也都實施「營改增」稅收政策,但由於不是大陸全範圍執行,造成執行「營改增」的企業拿到非「營改增」的企業營業稅發票,或是非「營改增」的企業拿到「營改增」企業的增值稅發票,在進項稅抵扣或不抵扣間,常產生混淆。
這次2013年5月24日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37號文「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確了自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將由原先的9個省市推廣為至全大陸執行,但和之前已試行的「營改增」略有不同,台商要特別留意其中差異,及日後「營改增」對企業流動資金的影響。以每個大陸台資企業都會購置的小汽車為例,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公司購買自用小汽車,拿的是性質上類似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可進行進項抵扣,就算是在上海、北京等地試行「營改增」期間,購買小汽車的進項稅額同樣也不得抵扣;但根據這次的37號文,購買小汽車取得的進項稅額將可以從銷項稅額中直接抵扣。假設有家企業購置小汽車的價格為人民幣100萬元,那就有近15萬元人民幣可用於進項稅額抵扣【(100/1.17)x0.17】,也就是說比起以前,「營改增」後可以少繳近15萬元增值稅。
另外,「營改增」後,外國機構或個人向大陸境內企業提供技術、諮詢等服務也都是繳納增值稅,大陸境內企業可抵扣,但要注意 「營改增」前,境內企業計算代扣代繳的是營業稅,不是增值稅,由於營業稅是價內稅,是按(應付款金額×5%)計算納稅,而「營改增」後,計算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由於是價外稅,須改按(應付款金額÷(1+6%)×6%)來計算。還有,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營改增」前,是以應付款的金額作為基數計
算,而「營改增」後,則是該依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9號公告「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應付款金額扣除增值稅後的金額作為基數,和以前相比計算基數明顯變小,同時由於特許權使用費及勞務費還不屬於「營改增」範圍,仍須按5%稅率代扣代繳營業稅。
最後還有兩件事要注意,首先是企業提供適用不同稅種的應稅服務業務,比如有11%的運輸服務,又有6%的技術服務內容,理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則有可能引來全部按11%稅率計算納稅的稅務風險;還有企業如果取得的是2013年8月1日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將不得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須注意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