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1122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甲乙兄弟2人因年歲已大,為將財產過戶給子女,又圖免被課徵贈與稅,乃規劃透過甲將不動產出售給乙之小孩,而乙將不動產出售給甲之小孩,實際買賣雙方並未收付價金,被查獲補徵1千多萬元贈與稅,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所以是類買賣案件,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供買賣交付價金資料,以供審查。而甲乙兄弟2人卻透過交叉移轉,以買賣方式將不動產過戶與三親等旁系血親,意圖規避應課徵的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並未收付價金,將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建議利用每年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分年贈與,方為合法節稅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