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九合一選舉,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得依規定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1071205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可於政治獻金法規定之限額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不得超過30萬元。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且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又這項扣除額是可以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分別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107年對政黨之捐贈,受贈政黨於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須達1%(如: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臺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始得列報列舉扣除。個人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參選人取得之收據如不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資格經撤銷者、或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則該捐贈不予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明(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應檢附政治獻金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