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20902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如以未含營業稅標示,經稽徵機關輔導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裁罰。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已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同法第48條之1亦規定,營業人如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前揭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雖已有規定,惟稽徵機關於實務上仍屢屢查獲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係以未稅價格標示,如遇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則要求消費者須再另行支付營業稅,以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藉此達到逃漏營業稅目的,卻使相關稅務檢舉案件層出不窮。為遏阻此一情形,財政部於100年修正營業稅法時,再明訂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上銷項稅額,以杜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