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1080111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因該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常有漏報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加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依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資料,確認申報繳稅完成,並非故意漏報云云。經該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已建置可供查調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之所得,甲君有該所得仍應自行依規定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提供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該通知書注意事項均有提醒文字,故納稅義務人仍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如有其他未列於通知書之所得,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漏報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即應受罰,是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法定申報期結束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快主動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