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80214新聞稿
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外資股東獲配未分配盈餘稅之抵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為促進課稅公平,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公布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外國股東股利所得自107年1月1日起扣繳率為21%。另刪除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之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不得再適用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分配100萬元之股利予外國股東A君,應按給付額依扣繳率21%,就源扣繳所得稅21萬元,該股利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金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應注意自今年度起不須計算抵繳稅額,以免短漏扣繳稅額致依違章論處。
二、財政部1080214新聞稿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非屬情節輕微者,不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並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萬元,嗣經該局查獲當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其短漏稅額17萬元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為40%(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全年所得額250萬元×100%),亦超過5%,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爰核定甲公司前10年虧損扣除額為0元。
三、財政部1080214新聞稿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注意避免的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別列舉查核案件時較常發現之錯誤態樣如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一、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數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於年底倘僅估算應補足之差額而未實際提撥,尚不得認列退休金費用。
二、營利事業如有源自與我國簽訂所得稅協定國家之境外所得,應先向該協定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規定,如因未向該協定國申請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開各項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罰鍰,營利事業因違反環境保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平交易等法規遭處罰之罰鍰,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四、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辦理外幣定存,於到期換單再續存,因該存款仍為外幣定存性質,未轉換至新臺幣帳戶,屬未實現帳面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損失。
四、財政部1080215新聞稿
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財、稅成本常見3種差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投資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之計算基礎,而非以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餘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帳列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調整帳面餘額時,可能因非屬稅法規定之實際出價取得,而致出售該股權之投資成本產生財、稅差異,最常見有3種情形如下:(1)依財務會計規定,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發生之損益按持股比例調整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2)被投資公司發放現金股利,依財務會計規定須調減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3)被投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財務會計僅備註股數增加,惟稅法規定獲配之股數可按面額增加投資成本。所以,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先調整財、稅差異後,重新計算出售成本,始能正確申報出售資產損益。
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損失0.5億元,經查核發現係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甲公司原始投資成本3億元,認列投資收益1.3億元、獲配現金股利0.3億元、股票股利0.4億元,而甲公司逕以其帳面餘額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投資收益1.3億-現金股利0.3億)作為投資成本計算基礎,惟依稅法規定核算之出售成本僅為3.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股票股利0.4億),致多計出售成本0.6億元,遭該局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計算出售損益時,應依稅法規定調整,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五、財政部1080212新聞稿
營所稅申報收入常見六大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時值會計年度終了,進入商業決算高峰期,為使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茲臚列營所稅申報收入常見六大錯誤或疏漏態樣如附表。
營所稅申報收入常見六大錯誤或疏漏態樣附表
六、財政部1080220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報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須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如因搬遷,其固定資產(例如:裝潢設備)已不繼續使用,雖其未達耐用年數而報廢,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之規定辦理完成報廢程序後,方可列報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該局另提醒,其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併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