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3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080329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
核釋有關我國公司之境外子公司辦理遷冊之所得稅規定

一、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下稱遷冊),且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並無改變者,如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我國母公司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二、我國母公司與該境外子公司間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形,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其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不當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按查得事實依相關稅法課稅。
二、財政部1080401新聞稿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1年9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開立銷售額4百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0萬元,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萬元,並處罰鍰50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已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本件課稅及罰鍰處分已逾5年核課期間,不得再補稅處罰,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凡意圖免除稅捐,以詐欺或其他使稅捐之課徵發生不能或困難之不正當方法者皆屬之。本件甲公司雖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營業稅,惟未盡誠實申報之義務,明知其未向乙公司進貨,猶持無實際交易之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構成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雖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惟未根據真實交易事項依法誠實申報,而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三、財政部1080319新聞稿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仍應依規定取得、保存憑證並設置帳簿記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財政部頒訂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符合該要點規定之行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各業標準純益率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其申報案件就可以適用書面審核。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欲適用前揭要點,還是必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若帳載結算事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四、財政部1080321新聞稿
營業人漏進與漏銷係屬二事,應分別依法論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致漏未繳納營業稅之漏進漏銷案件,倘經查獲,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以5%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外,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公司主要提供脆皮雞排加盟,經人檢舉銷售貨物及勞務皆以現金收領卻未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經調查後甲公司負責人坦承其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800萬元(未稅);又其向乙公司購進加工農產品60萬元(未稅)未依規定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亦經乙公司負責人承認違章屬實。該局遂就甲公司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800萬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4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40萬元;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60萬元處5%之罰鍰3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漏報銷售額之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各具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屬數個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得予併罰之情形,倘經查獲是類漏進漏銷案件,進貨部分及銷貨部分應分別依規定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五、財政部1080326新聞稿
營業人租屋供員工住宿使用,具酬勞員工性質,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其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因其支出係屬與業務有關且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相關進項稅額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六、財政部1080329新聞稿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作工期未達1年之工程,若已建造完成並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屬完工,而非以取得工程驗收證明或保留款後,始計算認列工程損益。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應以該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105年2月承攬乙公司辦公室裝潢工程,工期10個月,因105年度尚未取得驗收證明且保留款未收取,帳列未完工之在建工程,並未列報該工程相關收入與成本。惟該工程實際已於105年度完工並交付乙公司受領使用,乙公司帳列105年度資產並提列折舊,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甲公司將工程交由乙公司受領之日即屬完工,爰予以轉正於105年度認列該工程損益,經調增105年度工程收入3,000萬元及成本費用2,5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85萬元。
七、財政部1080313新聞稿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彙整如附表。
附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附表>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八、財政部1080304新聞稿
「臺灣接單、境外出貨並交貨」營業稅課稅規定
臺灣接單、境外出貨並交貨」已為國際貿易之常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類此三角貿易交易型態營業稅是否可以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應依該筆交易是否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定。
該局說明,接單之營業人如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該三角貿易之交易係居間性質,得按貨款收付之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之規定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如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係屬買賣之性質,列帳之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及目的地均屬境外且貨物未進入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申報營業稅。三角貿易如何申報營業稅一覽表(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對於三角貿易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適用零稅率期別(含按月申報),應檢附相關交易收付款證明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附表
三角貿易如何申報營業稅一覽表


九、財政部1080304新聞稿
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應計入所得額計算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而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再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不得分配盈餘予他人,其所獲配股利或盈餘是最終受益者,與營利事業取得轉投資收益嗣後再分配與個人股東時課稅情形不同,而依「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是機關團體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倘比照營利事業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排除,將虛增不足支應數,造成課稅所得額減少之情形,如此則與免稅標準訂定,係為使營利事業與機關團體經營相同營業時,處於公平競爭地位,爰對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課稅之立法意旨不符,故自107年度廢除所得稅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起,機關團體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併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說明,A協會107年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有600萬,其中包括股利收入100萬元,而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為700萬元,銷售貨物與勞務的所得為120萬元,則A協會107年之課稅所得應為20萬元〔120萬+(600萬-700萬)〕,而非-80萬元〔120萬+(600萬-100萬-700萬)〕。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應特別注意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俾據以計算所得額課稅,以避免漏報課稅所得因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