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自用住宅免稅規定

財政部1080418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之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亦可享有稅率10%之優惠。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自用住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要件,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租稅減免優惠: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該所說明,羅小姐105年1月中購入房地供自住,如果現在(108年4月)出售,因持有期間只滿3年,未滿6年,是無法享有房地合一自用住宅租稅優惠,其出售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領,需適用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為20%計算繳納所得稅。建議納稅義務人可視本身經濟狀況、出售目的或財務規劃,選擇最佳出售時點。
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經計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