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0424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均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經稽徵機關查明約定之價款尚無顯著不相當情事並認定買賣屬實者,核定免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例如:子女、兄弟姊妹與其配偶等。血親或姻親之認定,詳細情形可參考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之相關規定。